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教学科研部 发布时间:2023-03-01

教科〔2023〕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且高考录取分数达到拟转入高校生源地相关专业和年份高考录取分数,我校学生可以申请转学到其他学校学习,其他学校学生也可申请转入我校学习:

1.如患病需由家人照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

2.经学校审查认定,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由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等情况,不转学则无法在原校继续学习的;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或入学未满一学期;

2.高考录取分数低于拟转入高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高考录取分数;

3.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拟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6.跨专业门类。(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专业与非体育专业等);

7.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无学籍、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8.进入毕业年级的、课程学分已经修满教学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9.转出、转入学校不是同录取批次的;

10.二次转学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11.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的。

第四条  学生转学程序

一、由本校转出的

1.每年4或10月份,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附件1《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申请审批表》和附件2《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并按照附件3《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后,送教学科研部。

2.教学科研部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主管教学校长、校长和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3.教学科研部将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校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4.若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由学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学校和学生申请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5.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和按照学校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二、由外校转入我校

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应当于每年4或10月份,由学生本人凭经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教学科研部。教学科研部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学生拟转入二级学院学院会议和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签发同意转入意见后在学校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在获得批准前,应继续参加原录取学校的学习。

第六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商贸教〔2015〕5号《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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