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
教科〔2023〕11号
为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促进学生品学兼优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规范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一次申请转专业机会。
第三条 转专业时间,一般统一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1.具备我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的一年级学生;
2.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符合转入专业对学生健康及学业基础的要求。
(二)学生可申请转专业的情况
1.学生入学后因伤致残或发现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已与校企合作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但所学专业与协议专业不符的学生(应提交学生与合作单位签署的相关协议及证明材料);
3.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继专业者;
4.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5.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对一部分学生进行统一调整的;
6.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7.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专长,并能提供有关依据,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应提交其专业的证明材料,如相关的技能证书等)。
第五条 入伍期间表现优秀、退役复学的,按国家规定优先考虑。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转入其他普通类专业者;
3.通过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
4.中高职“三二连读”录取者;
5.申请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而申请学生不能达到者;
6.其他类专业学生转入与本科院校对口贯通专业者;
7.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8.进校后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学生;
9.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分别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学生转专业工作,确保公开、公正与公平进行,严格程序,透明操作。
第八条 转专业程序:
1. 学生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拟转专业学生根据拟接收专业的实际情况和接收人数,填写《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
2. 转出二级学院推荐。转出二级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学科研部汇总后,统一将申请材料转至转入二级学院。
3. 转入二级学院复核。转入二级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材料进行复核,将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教学科研部。
4. 学校审核。教学科研部按照拟转专业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必修(含限定选修)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序,统筹考虑学生综合表现和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实际情况,严格控制转专业学生总数,报分管领导审核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教学科研部将公示合格人员名单报学校党委会领导,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按规定办理手续。
5. 转专业成功的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凭转专业书面通知到教学科研部、学生发展部办理转出(入)专业注册登记,到转入二级学院专业报到学习。
第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因突发情况放弃转专业,须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同时向转出、转入二级学院提出书面说明,并报教学科研部备案,可不再进行转专业。否则,一经办理,原则上须到新转入专业学习。被批准转入新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条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经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后,记入转入专业相应类别,未修转入专业同年级第一学年专业必修(含限定选修)课程的应补修。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同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条件要求,方可授予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后的新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商贸教〔2015〕23号《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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