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及优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我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及优抚相关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学生发展部是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及优抚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宣传、实施、监督和工作协调,负责与兵役部门联系。
第四条 教学科研部负责学生入伍和复学的学籍管理、专业调整、课程免修免考、学分认定与转换、毕业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复学新生入学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奖助学金等各类资助资金的拨付、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征兵宣传动员、报名初审、材料收集上报;入伍学生离校前教育管理、家长沟通;退役复学学生学业对接、日常管理、思想引导、政策落地;建立入伍及退役学生专项档案,落实一对一帮扶机制。
第三章 应征入伍
第八条 我国义务兵征集制度为一年两次征兵。春季(上半年)征兵通常从上一年12月开始,至3月底结束;秋季(下半年)征兵则从6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
第九条 应征入伍学生身体条件须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政治条件须符合《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第十条 报名阶段:有意向应征入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
第十一条 初检阶段:网上报名通过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县级兵役机关组织的初检,合格的确定为预征对象。
第十二条 复审阶段: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按照县级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和政审,合格的确定为预定兵对象。
第十三条 预定新兵阶段:上级兵役部门组织预定兵对象进行综合素质考评(综合评价),择优确定预定新兵名单。
第十四条 批准入伍阶段:人民武装部办理批准入伍手续,并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部队报到。
第十五条 当年被我校录取并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在新生报到期间,凭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材料,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六条 我校在籍学生应征入伍,须在入伍离校前,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章 退役复学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役期满后,退役2年内允许复学,并按复学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退出现役证书》等材料,经学校核准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复学后,在校学习年限按照《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优抚政策
第二十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退役复学后实行学费减免,补偿和减免数额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役后复学,提出专业调整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役后复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役后复学,在评优评先、推优入团入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退役后复学学生提供职业辅导、就业推荐和创业帮扶等发展支持。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除享受我校优抚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等规定的优抚政策。
第六章 学费补偿代偿申请程序
第二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当年9月底前,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并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提交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 退役后复学学生,可以申请学费减免。当年9月底前,登录全国征兵网,填报并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连同退役证书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提交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10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录入的申请名单进行审核,通过后(以上级通知文件为准),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完成费用支出备案审批,11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收集并核对学生银行卡收款信息、学费缴费等信息,汇总后报学校财务处,12月15日前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收到名单后,统一发放学费补偿代偿费用,12月底前完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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