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实习实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6号)等要求,立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劳动教育等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条 学生岗位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三条 学生岗位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等学院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教学科研部、学生发展部、就业与校企合作办、评建与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部,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
第五条 学生所实习的企业单位由就业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专业对口性或具有所学专业关联性为目的进行开发的企业。所开发合作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实地考察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考察,书面报告模板由教学科研部统一制定。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实习单位考察评估结果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并报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同时做好定期跟踪,对存在风险的实习单位要及时清理,杜绝违法违规企业提供实习岗位。对学生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二级学院要加强与自主实习学生家长信息沟通,共同加强对自主实习单位资质的审核,并对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做好实习安全提示。
第六条 学生实习包含的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依据各专业实习指导书实施。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认识实习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应该做到与专业培养目标、校内实训项目、就业岗位具有关联性。学生在企业岗位实习时间(经省教育厅备案专业除外)一般为6个月。
第七条 学生岗位实习采取集中、分散相结合方式开展。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还须按照要求提交《知情同意书》《学生岗位实习承诺书》《自主联系申请表》《学生岗位实习申请表》等。
第八条 学生在参加岗位实习前,二级学院代表学校(甲方)组织学生(丙方)与实习单位(乙方)签订三方协议,确定实习时间、地点、岗位等内容。实习三方协议须使用学校统一提供的三方协议,不可用就业协议代替。坚持“无协议不实习”原则。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省教育厅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需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在《知情同意书》中明确标注。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须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周报,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二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三章 指导与考核
第十四条 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等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等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学校研究后给予相关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岗位实习采取专兼教师共同指导,辅导员协同管理,校企联合考核评价方式。实习指导专任教师指导3个班级(所指导学生人数130人左右)岗位实习,经二级学院教学科研部、人力资源部考核合格,按照12节/周计算工作量。兼课教师指导1个班级,经二级学院、教学科研部、人力资源部考核合格,按照4节/周/班计算工作量。
第十七条 学生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安全责任书;(3)企业考察评估报告(4)实习计划;(5)学生实习报告;(6)学生实习考核结果;(7)实习日志;(8)实习检查记录;(9)实习总结;(10)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四章 安全与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二级学院是岗位实习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单位,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副院长(教学科研、党群学工)、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为直接责任人。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实习学生在实习前必须完成岗前培训,并签订学生岗位实习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学费中列支统一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岗位实习管理相关要求以本办法为准。
广州华南商贸职业学院教学科研部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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