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学科研经费使用,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文件精神及集团兄弟学校的常用做法,现对学校教职工论文版面费报销管理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论文报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工公开发表、我院教职工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署名作者的学术论文;论文必须与学校组织的省、校级教科研项目(含纵横向课题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等)相关,且报销经费不得超过立项项目中规定的经费数额。
二、论文报销提供材料
(一)已见刊的论文报销须提供期刊主办单位(或出版单位)出刊首页和论文发表首、末页复印件;未见刊或仅有论文录用通知不予报销。
(二)版面费发票。版面费发票在项目栏中须明确注明“版面费”,且发票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报销。
1.发票的出具单位需与期刊主办单位(或出版单位)一致;
2.发票的出具单位与期刊主办单位(或出版单位)不一致,但可提供发票出具单位与期刊主办单位(或出版单位)存在母子公司、上下级关系、相同隶属关系或代理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说明
(一)已资助报销的论文不再进行科研奖励。
(二)学校《关于公布不予认定期刊清单的通知》明确的不予认定期刊及连续型电子期刊、增刊、专刊、特刊及学术会议论文汇编等非正式期刊的论文,不予报销。
(三)项目负责人是教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开支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责任。
(四)论文涉及侵权及其它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者自负。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追回已报销的论文版面费。
(五)此规定从发布通知之日起,正式执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冲突之处,以本规定要求执行。
(六)本规定解释权由学校教学科研部负责。
教学科研部 财务处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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