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配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紧急通知》(教财厅函[2018]29号)和《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学生数据信息核准和补录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9]1号)的要求,按照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及时补录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信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录对象、要求
1.2019级、2020级具有学籍的学生。
2.按照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如需信息补录的学生,填写附件1:高等教育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信息采集表;如放弃信息补录,填写附件2:放弃高等教育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信息采集表。
二、补录内容说明
1.学生可以填报父母或监护人双方信息,也可以只填报一方信息,在职的学生不用填报父母信息;
2.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类型可选:1-居民身份证、6-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7-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9-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C-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均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分隔符用“•”,生僻字用大写汉语拼音代替(不含音调);
4.若证件类型是“1-居民身份证”,则证件号码需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编码规则;若证件类型是“C-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则证件号码需符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编码规则。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做好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信息补录工作是涉及民生的大事,事关学生及家庭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附件1(电子版)和附件2(纸质签名确认),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后报送3号实训楼804教学科研部程老师。
附件1:高等教育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信息采集表
附件2:放弃高等教育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信息采集表
教学科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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